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液化气,拘!

07-09 10:08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成品油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燃气、成品油公共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连日来,麻城警方联合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麻城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整治涉燃气、成品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


2024年7月4日10时许,麻城市公安局顺河派出所民辅警在走村入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时,摸排到一条重要线索:辖区某村村民刘某家中非法存储有大量液化气罐,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获悉这一情况后,顺河派出所民辅警立即赶赴刘某家中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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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民警发现刘某家旁边的附属房内堆放着大量液化气罐,其中还有一罐为50公斤级规格。

刘某家位于村子中央,周围住有多户人家,其堆放液化气罐的附属房没有门窗,条件十分简陋,内部堆放的液化气罐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泄漏或碰撞,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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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现场清点,房内共非法储存液化气罐15罐,其中11罐已灌满液化气。民警立即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将全部液化气罐转运至安全地点储存,并依法将嫌疑人刘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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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对非法储存、买卖、运输危险物资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为了赚取生活费用,在没有取得储存、运输和销售液化气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向周边村民提供灌装、售卖液化气服务,非法牟利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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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被麻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不仅要有相关专业资质及许可证,还必须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液化气,不仅违法,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和用户要做到:

一、拒绝非法设立燃气站点。燃气用户应当从具有燃气充装、销售、运输资质的正规渠道购买罐装液化气;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拒绝超期报废钢瓶。燃气用户应当选用经国家认证的生产厂家或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燃气钢瓶,且需要定期检验;燃气站点不得为超期报废钢瓶充装燃气,确保经营、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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