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彩礼制度历史悠久。男女双方订婚后又反悔,彩礼应当如何处理?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木子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2年11月,李某(男)与夏某(女)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认识半年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李某向夏某家支付8.8万元彩礼。订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继而正式分手。后双方就彩礼退还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及其父母退还包含订婚彩礼8.8万元在内10余万元彩礼及首饰等。
木子店法庭收到案卷,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该案符合“诉非分流”的条件,可以先进行诉前调解,本着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安排法官助理吴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要求尝试诉前调解,尽量将矛盾在源头化解。
吴鹏与夏某及其父母、李某及李某父母分别进行沟通,经过沟通发现双方均无和好的意愿。审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案件既要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列出的花费清单,吴鹏通过释法明理,讲清楚赠与和彩礼的区别,让双方都愿意放下“面子”从解决问题角度进一步来协商,并给出双方协商时间。两天后,吴鹏接到夏某母亲打来的电话:“吴法官,我觉得你们说的是对的,我和孩子他父亲商量好了,我们接受你们的调解意见”。
经过法官多轮交叉沟通,耐心释法说理,结合双方为订婚支出的合理费用、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夏某方退还5.8万元彩礼及首饰,李某方向夏某方出具收条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该案通过诉前调解、当场履行,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大程度满足了当事人合法合理的权益诉求。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婚约正式缔结的一种象征,是中国婚姻习俗中的重要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给付彩礼后却未能结婚的情况。所以,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应当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并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子女等情形酌情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采写:通讯员 吴鹏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