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必严惩!麻城警方查处一起网络谣言案件……

08-13 08:23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麻城公安快速响应,迅速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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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1日,麻城一网民余某(女,37岁,麻城市歧亭镇人)在某社交平台个人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某小区早上出杀人碎尸案了……”,虚构“确实千真万确,警察现在还在,不信可以去看……”的谣言。该谣言在多个社交平台中转发、传播,引发网民关注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麻城市公安局迅速传唤信息发布者余某到案接受调查。经查,居民余某在吃早餐的途中听到路人闲聊八卦,在不了解事实真相、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出于猎奇的心理,主观臆断发生了“杀人碎尸案”,并编造谣言,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制造恐怖气氛,吸引眼球。请广大市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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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民警批评教育,余某对编造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立即删除了动态,澄清事实,消除影响。8月12日,违法行为人余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麻城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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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净化网络环境
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
积极抵制网络谣言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共建文明有序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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