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大视野】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06-2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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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从举证到质证非常得当,感受到法院更加专业,争议焦点分得非常清楚,庭审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值得表扬!”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法官占云及审判团队收到一封表扬信,这是一起单位职工不服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案件的当事人寄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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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是这样的:2022年8月14日17时左右,雄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县工业园区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雄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雄某负次要责任。2023年10月8日,雄某提供考勤等证据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日受理其申请后,向第三人某公司送达工伤举证告知书,第三人某公司提交了出勤表等4份证据材料。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雄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雄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受理后,并作出维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雄某不服上述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占云认真研究案情,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某公司提供出勤表与雄某提交的考勤表内容明显不一致,经多次组织原、被告和第三人进行协调沟通,但三方各抒己见,分歧较大,矛盾尖锐。法官占云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到雄某工作地核实案情,认真听取三方的意见,详细了解了事发当天的事实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原告雄某提交的考勤表和第三人某公司提交的出勤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未进行调查核实雄某事发当天是否是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径行采信第三人某公司提交的出勤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未对此进行全面的审查,作出维持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依法应予撤销。遂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已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雄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案件,一头连着劳动者的幸福小家,一头连着用人单位的锦绣前程。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麻城市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审判理念,主动出击、能动司法,当好劳动者权益的守护人,努力让劳动者就业更加安心,企业发展更加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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