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心存侥幸,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付出代价的。但在现实中,一些被执行人却想方设法隐藏行踪、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殊不知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极易由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转变成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而成为罪犯。
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敲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新年第一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26日,洪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某县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苏某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久执未结,申请执行人苏某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请上级法院执行,黄冈市中级法院裁定由麻城市法院执行。
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年11月9日立案,明确由洪某偿还苏某借款本金289.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洪某为逃避执行责任,将自己名下持有的武汉某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至女儿洪某鑫名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洪某鑫,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亲属向法院缴纳执行款5万元。因洪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法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开展“荆楚雷霆·黄冈利剑” 打击拒执专项执行行动以来,麻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新年首判该拒执犯罪行为,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有着民事强制措施所不能比拟的强大威慑力,不仅能有效震慑被执行人,更有利于重塑司法权威,引导社会公众务必遵法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汪建民、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