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形式推进湖泊保护

03-04 10:30  

自3月1日起,《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三部地方性法规同步施行,将推动地跨湖北荆州、荆门、潜江的长湖治理形成“一湖共治”格局。记者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这是素有“千湖之省”之称的湖北,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

据了解,长湖是湖北省第三大湖泊,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坚持以水系为脉络、以流域为整体,打破了行政区域壁垒和制度藩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莉莉说,荆州、荆门两地条例,着力构建规划、标准、管控措施、执法、监督协同的保护体系。此次协同立法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统一纳入河湖岸线保护和管理范围,予以严格管控。坚持把水质改善提升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以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Ⅱ类标准为目标,推动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湖北正加快推进“荆楚安澜”现代水网建设和湖泊综合治理。“此次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实现了长湖治理由‘一湖之治’向‘流域治理’的转变。”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焦泰文说,协同立法不仅着眼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还对长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进行制度设计,坚持治理与保护并重。(记者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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